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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管理法

1.「醫療器材管理法」110年5月1日正式上路 醫療器材管理邁向新紀元

2.配合我國推動西藥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(GDP)政策,從事藥品批發、輸入及輸出之西藥販賣業藥商應依時程取得西藥運銷許可 

1. 「醫療器材管理法」經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109年1月15日總統頒布,為利醫療器材業者因應及相關子法規之研訂,行政院核定醫療器材管理法自110年5月1日施行。此專法建構更完整之醫療器材全生命週期管理制度,使我國醫療器材管理邁向嶄新扉頁。

醫療器材管理法影響以下幾個面向

  1.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品質管理系統
  2.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
  3. 醫療器材商及其技術人員
  4.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
  5. 醫療器材廣告
  6.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暨單一識別系統(UDI)
  • 一、查藥事法第53條之1條規定略以,經營西藥批發、輸入及輸出之業者,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,經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,始得為之,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實施,合先敘明。
  • 二、再查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26日衛授食字第1121104833號公告訂定「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、事項、方式及時程」說明藥商分階段實施GDP之時程如下:
  • (一)「經持有西藥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授權輸入或輸出製劑者」及「批發非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藥事法第6條之1公告所稱血液製劑、疫苗或肉毒桿菌毒素者」,應於113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。
  • (二)「批發藥事法第6條之1公告非屬血液製劑、疫苗或肉毒桿菌毒素者」、「批發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公告之製劑者」及「批發依藥事法第27條之2公告之必要藥品者」,應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。
  • (三)「批發藥事法第8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醫師處方藥品者」及「113年10月至113年12月31日批發製劑予逾10家其他批發藥商者」,應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。
  • (四)前3款規範對象以外,經營西藥製劑批發、輸入或輸出之藥商,應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。
  • 三、從事西藥「批發」業務之藥商,均為須實施GDP之範疇,故藥商應據實向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藥商許可執照「西藥細項目」登記(如批發、零售或批發及零售),倘藥商僅從事西藥「零售」業務者,則無須實施GDP。
  • 四、因申請檢查及改善需時至少6個月以上,為避免影響藥商權益,藥商自評符合GDP者,請提早向本署申請GDP檢查,倘屆期未取得運銷許可者,依藥事法規定將不得執行西藥運銷相關作業。
  • 五、本署提供自評表供藥商參考,請至本署網頁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便民服務>下載專區>藥品GMP表單下載>販賣業藥商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(GDP)自我評核表」自行下載。
  • 六、為利藥商及時獲得GDP最新消息,本署網站已建立「藥品GDP專區」,可至本署網頁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業務專區>製藥工廠管理>藥品GDP專區」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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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600282
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Content.aspx?sid=11584
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Content.aspx?sid=11570
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Content.aspx?sid=4071&id=46115